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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须为投保人还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7:05 北京青年报

  上海

  3月29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终审判决了国内首例“房屋贷款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认定:当投保房屋贷款的市民,遭遇意外伤害丧失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还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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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文汇报》报道,黄女士陈述说,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公告明确指出: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还贷责任。黄女士认为,其夫连跌两跤遭遇意外伤害死亡,其投保的“天安保险”应全额偿付房贷余额。

  而被告“天安保险”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本案中,保险合同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分行”,所以,原告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被告还认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其公告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天安保险”指出,病历资料反映:沈某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不能主观推定为“意外伤害”。上海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沈某房屋借款余额27万余元交付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文/徐亢美

  新闻内存

  上海市市民沈某,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30万元,于2000年4月购买了位于长宁路的一套商品房。为免除银行贷款风险,根据银行规定,沈某于当年的4月8日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约购买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2002年1月,沈某因两次跌倒不幸死亡,死亡小结上的诊断为“脑出血”。死者之妻黄女士于2002年4月22日起要求“天安保险”承担房屋贷款理赔责任,偿付剩余的27万余元住房贷款。“天安保险”作出拒绝理赔决定。于是,黄女士提起诉讼,引发了国内首例“房贷保险全额理赔案”。1

  作者: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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