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罚没收入需要财政来安排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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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7:34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周东飞 在广州市人大会议专门召开的预算草案座谈会上,来自越秀区的林海英代表提出,根据预算草案报告,今年该市罚没收入安排5.8亿元,增收0.64亿元,增长12.5%,代表们对此很不解。她连发两问:罚没是否可以安排?罚没收入是否应该增收、增长?(《信息时报》3月28日)
对罚没收入的总额、增幅、增长率的“安排”已经精确到小数点后,这样一个“安排”跟“罚没指标”的区别有多大?林代表和媒体都用“安排”代替了“指标”一词,他们的良苦用心我们都懂。“罚没指标”之痛,痛何如哉!从不止一起的“处女卖淫案”到延安“夫妻看黄碟案”,再到广州孙志刚案,人们在谴责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的同时,也将疑问的矛头指向了向执法机构下达“罚没指标”的做法。罚没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异化成为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指标。正是基于这种警醒,不少地方已经公开宣布取消向执法机构下达罚没指标。但是,广州的罚没“安排”也让我们看到了真正取消指标有多难。 道义层面上口诛笔伐是容易的,但对职能部门来讲,具体操作则要更困难一些。从这个意义上说,听一听职能部门的解释,比单纯地质问有用得多。就在同一次会议上,广州市财政局官员回应林代表说,每年的罚没收入其实是有规律的,预算草案的“安排”就是按照这个规律定的。他解释说,自从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后,罚款不再由执法者支配,过去乱罚款,现在竟演变成不作为,导致罚没收入严重下降,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现在才把罚没收入数目“安排”下来,保证把应该罚没的款项交足。 财政部门不可能做无米之炊,他们需要足够的财力维持政府机构运转,安排公益事业,推进地方发展。设身处地想一想,我们应该能够认同,广州市的罚没收入确实存在某种规律性,而当前的罚没收入状况,因为实行收支两条线背离了这种规律性,给当地财政带来了压力。但接下来首要的问题是:一个城市的财政该不该如此倚重于罚没收入?所谓“罚没收入”,是指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罚没的着眼点在于它所带来的惩罚警诫意义,而不在于它对于国家、地方财政的增收意义。实施收支两条线的本意,是要约束执法部门的谋私行为,而不是要因此为财政增收。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部门管理罚没收入的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监督意义,显然要大于其“使用价值”。因而,地方财政如此精心地“安排”罚没收入,是十分明显的舍本逐末之举。 可以预料,收支两条线政策的实施必然带来执法者“执罚动力”的弱化。从执法必严的角度讲,这种不作为当然是需要干预和纠正的。但是,干预和纠正是否需要财政部门以“安排”罚没数字的方式进行,显然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出现的问题,属党纪政纪问题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属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由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置。看来,财政部门并没有处理执法者“不作为”问题的权力。事实上,国家对这种类型的“不作为”问题早有处理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行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不过,这项处分规定的执行主体显然不是财政部门。 上述《暂行规定》中还有一条严肃的规定是:“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财政部门在精确“安排”罚没收入时,倒是更应留意一下此条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