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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万停车费物业返还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7:3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董巍 通讯员李学兵)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收了停车费,但没和业委会约定好停车费到底该如何用,双方为此争议不断,更是打起了官司,日前杨浦法院一审判定,物业公司返还收取的22万元停车费给业委会,这也给其它遇到类似问题的小区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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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耀浦苑是杨浦区许昌路上一个非常漂亮的居住小区,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聘请了某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物业公司也自1999年10月起对小区内60个地面车位的使用人收取停车费,到2002年底共收取了固定车位停车费22万余元。去年年初,双方终止了服务合同时,却因停车费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发生了争执。

  业主委员会认为,停车费是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费用,应该归到维修基金内,但可以考虑物业公司为管理曾经有必要支出,可以扣除一部分,但其固定车位的22万元停车费应当返还给业主。

  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对临时停车位没有收过费,固定车位的停车费也已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服装费等支出,现在物业公司已经亏损,停车费还应当分摊部分作为亏损资金。

  最后,法院认为,车辆地面固定停放位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理应纳入物业维修基金,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故物业公司应当返还给耀浦苑业主委员会22万元。

  律师观点 此案对其它小区警示不小

  对于这件看似简单的案件,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曹济民律师认为对其它存在相同问题的小区来说,有着不小的警示作用。

  他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类似于物业公司代为收缴的停车费,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而不得由物业公司擅自支配。

  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小区前期物业的维修基金帐目不很透明,容易让业主产生误会和纷争,而类似停车费的使用方法也很少有所约定,所以律师建议业委会在聘用物业公司时,应当尽量详细地对公用部位的收费项目进行约定,明确使用办法,尽量避免因此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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