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所收聘礼应返还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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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7:3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李小姐问:晓丽与刘某在高中读书时相恋,高中毕业后就订了婚。订婚时,刘某的父母给了晓丽一万元钱作为彩礼。现在刘某考入了某名牌大学,而晓丽却名落孙山。为此,刘某于近日提出与晓丽解除婚约,并要晓丽返还彩礼。请问,提出分手的刘某要求返还聘礼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王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晓丽现在与刘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所收对方聘礼,原则上都应返还。 (记者朱勇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