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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扶持粮食生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7:49 浙江日报

  记者周咏南 2004-3-31

  本报杭州3月30日讯(记者周咏南)为保护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省委、省政府近日制定了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是:

  ——在年初出台对种植粮油作物农民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基础上,省财政今年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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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资金,对复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10元的直接补贴;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订单粮食”在市场价收购的基础上,每500克再价外补贴0.05元以上。对种粮大户的补贴资金在早稻播种期间先兑现一半;“订单粮食”所需资金按“谁用粮、谁负责”的办法,由各级财政负担。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基层农技服务组织和种粮(服务)大户购置大中型农机具实行以奖代补,支持他们为种粮农民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等服务。

  ——实行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制度,在早籼稻市场收购价格低于每500克0.7元时,由国家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按每500克0.7元收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另行公布。

  ——省财政增加水稻良种补贴专项资金,对全年累计种植优质水稻面积20亩以上的大户,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建立健全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努力减少季节性抛荒。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解决耕地抛荒问题作出成绩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一部分资金可用作对减少抛荒有贡献的种粮大户和基层干部的奖励。

  ——切实解决种粮大户的生产性小额贷款需要,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并给予适当的贴息。各地农业贷款担保机构优先为种粮大户粮食生产贷款提供担保。粮食收购企业向农民签订“订单粮食”合同,应支付一部分定金。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努力稳定种粮大户经营的土地。在流转期内,承包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收回种粮大户转包的土地;流转期满后,鼓励承包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与种粮大户续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加强农资供应和市场监管。在加强监督检查,禁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种假冒伪劣行为,积极拓宽流通渠道的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明确政策措施,及时吞吐,平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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