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推占用耕地补偿制 破坏基本农田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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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7:53 大众网 | |||||||||
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了破坏基本农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报济南3月30日讯(记者 彭东)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了破坏基本农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淹没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对破坏基本农田进行复垦。复垦的耕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耕地经验收确认不符合耕地要求的,应当自验收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被占用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为确保国务院下达给我省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减少,《条例(草案)》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履行耕地开垦义务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履行义务又未缴费的,不得动工建设。编辑:杨姝(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