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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任该不该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7:58 海峡网-厦门日报

  本报讯 (记者林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是什么关系?物业管理人员应该在其间扮演什么角色?振华大厦管理处原主任卫强与聘请他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一宗劳动争议耐人寻味。卫强于2002年8月受聘于厦门振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物业),担任振华大厦管理处主任。2004年2月1日,振华物业以卫强未能尽到主任的职责,未能尽心做好管理处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和职务。卫强不服,昨日下午,他提出了13项诉讼请求。大部分请求涉及经济赔偿,自会有仲裁部门的公断。但是其中一项请求特别引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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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振华物业必须重新发文,在《解除卫强劳动关系的通知》中删除他“致使管理处管理混乱,业主及员工意见很大,并且经常脱岗、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极坏影响”的语句。

  卫强说,管理处30多名员工只有他从事过物业管理工作,他不仅要制定规章制度,培训员工,参与验收、交房,甚至还兼任电工,为业主排忧解难,连星期六、星期天都无法休息,保证了前期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在2003年度验收中受到了物业协会的表彰,企业的资质也从临时级升到建设部3级资质,受到了广大业主的好评,还收到业主赠送的一面写着“严格管理,真诚服务”的锦旗。他说,之所以激怒振华物业公司,是因为自己应广大业主的要求,联络组织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他说,业主入住后及时组建业主委员会,既是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也是业主的强烈愿望,同时,有了业委会才能够保证日后物业管理经营进入规范轨道,确保有较高的物业管理费收缴率。可是,振华物业却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在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意见时,身为管理处主任的卫强不但不制止,反而组织业主到管理处闹事,给公司的生产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损坏了公司的形象。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常常打卡后就外出了,甚至有两天找不到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

  记者接通了振华大厦业主委员会的电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说,今年3月初,振华大厦业主委员会组建报备,成为全市交房后组建业主委员会时间最短的一个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够迅速成立,与卫强的工作是分不开的,如果说卫强偶尔有脱岗、旷工现象,也是去跑街道、建委办理组建业委会的事情。据悉,振华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其法人代表与振华大厦的开发商振华集团的法人代表同为一人。这个管理处主任该不该辞退?欢迎读者发表意见。通讯地址:厦门日报社采访中心;电子邮箱:lxh@xmrb.com

  链接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召开或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已进驻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或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无法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可由住宅区所在的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直接组织召开或委托或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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