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对政制发展法律程序的五点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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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8:11 中国台湾网 | |||||||||
中新社香港三月三十日电(记者陶社兰)由政务司长曾荫权、律政司长梁爱诗、政制事务局长林瑞麟组成的香港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今天下午在政府总部举行记者会,公布专责小组对政制发展法律程序的五点看法。 这些看法是:
第一,关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当用什么立法方式处理,小组认为应采用两个层次的修改程序,即先按《基本法》有关附件的程序修改产生办法,然后修订本地选举条例落实细节安排。 第二,关于须否援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去修改两个附件的产生办法,小组的理解是可依照有关附件所载列的特别程序作出修改,只要有关修改不偏离《基本法》的主体条文,便无须援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修改程序。 第三,关于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启动问题,小组认为倘若确定了需要修改产生办法,便须按照有关附件的程序处理。参照《基本法》第七十四条,只有特区政府才可以在立法会提出有关政治体制的法律草案。 第四,如果未能就第四届立法会的组成达成共识,可沿用第三届的组成方法。 第五,关于“二○○七年以后”应如何理解,小组的看法与较早前表达的立场一样,即如有需要,二○○七年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可以考虑修改的。 专责小组自今年一月七日成立以来,通过不同渠道,收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对《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和法律程序问题的意见。直至三月二十九日,共约见了约八十二组团体和人士,并收到约六百份市民的信件、传真和电邮,当中超过二百份涉及法律程序问题。专责小组对收集到关于这方面的意见书,作出了整理和研究。 曾荫权强调,政制发展的法律程序不能只靠两地官员或法律专业人士的个人解读。否则,不同意见的团体或个人各执一词,甚至诉诸诉讼,届时市民便要面对政制发展的不明朗的局面,影响政制发展步伐。他透露,有关香港政制发展的原则等问题,专责小组将稍后在第二号报告中详细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