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临时工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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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8:38 辽沈晚报 | |||||||||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省直各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通知说,从今年起,凡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相关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19%。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单位代扣代缴。 通知同时指出,符合条件的退休(职)人员,参保单位填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纳入统筹项目的生活物价补贴。 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通知明确规定,月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资的40%的,按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资40%计发。原已退休的临时工,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上述标准的,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到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资的40%,以后随省属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待遇。 (辽沈晚报 丛焕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