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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村妇女心中的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8:40 宁夏日报

  眼下,乡村里越来越多的男人走进城市打工自主创业,他们的女人则守候在田地里辛苦刨食,为在外奔波的男人护卫着家园。对这些农村妇女而言,土地不仅仅是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摆脱附庸地位、实现经济独立的依托。然而,由于土地权益被侵害,她们的内心生出不少烦恼与不安。

  离婚后难得寸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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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土地还拥有某种程度的权利,那么一旦离婚,这种权利几乎丧失殆尽。回族妇女郭某13年前从灵武市杜木桥乡嫁到郭桥乡,因没赶上第一轮土地承包,婆家村里又没调整一块地给她,婚后她一直分种丈夫名下的耕地。多年来,丈夫在外打工,她开垦的27亩土地全挂在老公公名下。去年,郭某与丈夫离婚,没有获得寸土片瓦,可谓被扫地出门。此时,郭某父母均已去世,她已无家可归,只好承载着深深的隐痛,带着女儿四处流浪,靠打零工艰难度日。

  44岁的王秀花20多年前从中宁县枣园乡嫁到利通区古城乡,刚好赶上了第一轮土地承包,她得到了属于自己的一份耕地和宅基地。20多年后她与丈夫离婚,只分得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后来在征地中,属于王秀花的那片土地得到一笔不菲的补偿金,其前夫却想当然地据为己有。王秀花向前夫要,遭拒绝;为讨回公道,又向村上求援,村上说承包地和宅基地都只认承包人,当时是王秀花的前夫与村上签的合同,所以当属其前夫所有。几经周折,最后王秀花终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王秀花算是打赢了官司,可还有多少妇女只能永远默默承受丧失土地的痛苦。自治区妇联权益部妥部长介绍说,按传统习俗,通常农村妇女离婚后都回娘家,所以即便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妇女对夫家的责任田有部分使用权,也毫无现实意义,她不可能再去耕种,又难以得到土地分割上的金钱补偿,从而事实上将妇女的土地使用权架空。假如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保障其他权利将无从谈起。

  自治区妇联权益部妥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农村已婚妇女反映她们在土地承包、使用上受歧视的案例越来越多,例如这两年仅吴忠市利通区妇联接待的因结婚或离婚而失去土地的上访妇女就达104人,有些案子还反映到全国妇联。这说明维护已婚妇女的平等土地使用权,已日益成为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热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文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妇女与男人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人多地少的矛盾以及土地政策等因素,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

  她们始终没有真正拥有土地

  自治区党校某专家分析说,城市化发展、退耕还林以及人口增加,使得寸土如金,而土地政策又缺乏随人口流动进行调整的灵活性,规定责任田分配相对固定,长期不变,结果造成农村过门的媳妇没有责任田种。据记者了解,自上世纪80年代初至今,除五保户过世、举家农转非或外迁,从中收回的土地由村集体管理外,各家拥有的承包地基本未变,即便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所做的调整也不大。不少乡村还自立村规民约,收回出嫁女的责任田。结果,第一轮土地承包后嫁入的新媳妇,娘家的耕地带不走,婆家村又没有可供调整的土地分配给她们,导致她们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吴忠市利通区古城乡新生一队农民马菊红对记者说:“我嫁到婆家时一轮土地承包没赶上,现在二轮承包又没份,有的农户家人口减少了或转成城镇户了却仍然有地。分配土地时为什么不把我们外嫁女考虑进去?”这种现状既加重了这些妇女的家庭负担,又使她们难以完全摆脱依靠丈夫生存的附属地位。也就是说,没有真正的独立,也就无法避免人格尊严受到伤害。记者还了解到,为了能赶上二轮土地承包,不少年轻人提前办喜事,导致早婚。

  随着征地频繁发生,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上的不平等待遇暴露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征地补偿往往以原有土地为基数进行分配,这样就严重伤及了原来没有承包地的妇女的利益。利通区妇联主席李泽英回忆起曾经接待过的一次集体上访:古城乡8名农妇反映她们身为外嫁女,因享受不到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在征地补偿时,蒙受了极大损失。李泽英说,类似事件辗转于妇联、人大、法院、妇联,法院不受理没有承包合同的土地上诉案件,妇联工作人员多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去村上做工作,因涉及要均等享受财产分配,或出台倾斜政策,绝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加之村民自治法在农村普遍被农民所接受,最后无地妇女只能获得极微薄的经济补偿,与应得的相比,差距几万元。除了金钱的损失,她们还感到内心的委屈和不安:她们曾是土地真正的耕耘者,也曾是全家人生存的支点,现在却全要仰仗丈夫名下的土地换来的补偿金过活了。

  结束语

  我区是以农为主的省区,大多数农村妇女依然靠土地生存,女人相对弱势,她们更需要独立的经济来支撑人格与尊严。所以,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能允许任何歧视妇女的做法存在,不能以牺牲妇女的利益为代价,来平衡其他人对土地的需求。有关专家出谋划策,乡村组织应明确农村妇女在娘家的承包地予以保留,如果婆家村尚留机动地,则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还应在今后调整承包地时,优先统筹解决这些外嫁女的土地。立法部门和政府则需拿出切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妇女平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利。(本报记者马骏)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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