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害场所和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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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9:00 河北日报 | |||||||||
有关规定4月1日起施行 本报3月30日讯(记者周远通讯员苏正军)包括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电力部门的要害部位在内的一些场所和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违者将受到追究。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政府规章———《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技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提高反恐怖科技水平,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按照《规定》,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武器、弹药的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的存放场所;金库,运钞车,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珠宝的经营场所及集中存放场所;博物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备库;电力、电信、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等。 按照《规定》要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前,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