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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告别“联合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9: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3月29日《京华时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务必时刻注意维护行政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遇有当地要求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现象,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做好说服工作。

  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拥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并不是行政机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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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推行某项工作遇到障碍、“绊脚石”的时候,就会打起“联合执法”的旗子,将各种各样的“大盖帽”云集一处,于是,就可以很轻易地绕开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率”、“低风险”地处理掉那些“棘手”的问题。孰不知,这种“联合执法”的行为,不利于维护行政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也不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往深里说,它与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

  我们知道,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前,被强制执行者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为申请复议,直至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要进行司法审查,而法院才是判定有争议的行政处罚成立还是撤销的惟一机关。可一旦出现行政机关与公安、法院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当司法人员介入其中,试想,行政诉讼的作用还能有多大?而且,由党政领导研究决定的事情,出了事后谁来负法律责任?

  实际上,“联合执法”容易淡化相关机关的责任意识。这种叠床架屋式的执法出了问题,容易出现责任扯皮的情况,当事人的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来,各个执法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然而,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大家一哄而上,轰轰烈烈,这样,就容易出现参与者之间越权办事,造成“权大于法”的情况。

  这种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联合执法”、“强制执行”,实质上是行政机关违法用权,行政权僭越了司法权。这种“权大于法”无疑有损于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公平与公正。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通过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和制约。然而,在“联合执法”中,一些行政机关往往会越权行使法院的强制执行权。这样,法院本身的监督、制约职能会被严重削弱。

  因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务必时刻注意维护行政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避免与当地有关部门“合署办公”、“联合执法”,实际上是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强力部门侵犯,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我想,要真正走出“联合执法”的误区,就必须按照此次通知的要求,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工作的现象,认真清除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优化司法环境,确保司法公正。

  陈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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