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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为维权助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孙玉春)经安徽省人大十届七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它为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添了一把利器。

  《实施办法》从法律层面充分体现了工会组织的职能和权利,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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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工会组织。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时,应当筹建工会。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它部门。

  《实施办法》还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保证金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的情况,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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