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前沿报道:保护耕地不仅是保护农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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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9:24 胶东在线 | |||||||||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草案现场实录 时间:2004年3月30日 地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楼
内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大量进口粮食引起世界关注 关键词之一:占用耕地补偿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因挖损、塌陷、压占、淹没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对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耕地经过验收确认不符合耕地要求的,要按照被占用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土地复垦费。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数量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欠缴款额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会场实录:在分组审议会场,孙宗明委员说:“保护耕地是保护农民的利益,深层上则是保护我们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因为民以食为天,粮食不安全,则社会不稳定。”亓凤海委员呼吁:为了农民的利益,也为了粮食安全,切实保护好耕地。 场外旁白:省国土资源厅的刘继保处长介绍,我国本是产粮大国,近些年却大量进口粮食,已经在世界上引起关注。他说,有些人在讨论粮食安全时,只是计算粮食单产、总产和国人的口粮,却无视许多工业产品是以粮食作原料的现实。保护耕地,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事关几千万农民的生计,也事关国家前途命运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 保护耕地并不影响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之二:补充划入。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充划入基本农田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进行。但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后备土地可供补充的,经逐级申报,可以在县、市或者全省范围内调整补充。跨行政区域补充基本农田的,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当向补充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支付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费用。 会场实录:曾昭明委员说起个别工业园内耕地荒芜,引来委员们的七嘴八舌。张延水委员说,我省人地矛盾突出,容不得乱占、多占耕地。委员们认为,保护耕地并不影响城市化进程,条例中关于基本农田“补充划入”的表述就是避免发生矛盾的措施。 场外旁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董文生处长,建议关注一下农村一户一院的现状。他计算过,如果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将农民大量地转移到城市或城镇,就会腾出大片宅基地,将其复垦后,耕地面积总量将会大大增加。保护耕地与推进城市化进程并不矛盾,关键是要缩村并庄,及时复垦。 要农田数量更要耕地质量 关键词之三:层层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与下一级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签订责任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会场实录:张延水委员说,我省制定新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非常必要。他建议在“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后面加上“质量不降低”。何法祥委员要求,在新的条例中加上“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内容,尤其要加强对山岭的开发利用。侯保荣委员建议明确因为自然塌陷而造成的耕地损坏的补偿责任,加大对拒不缴纳复垦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场外旁白:在经济快速发展,耕地连年减少的严峻形势下,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土地市场和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其意义自不待言。(记者 姜玉泰 通讯员 李 培)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