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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民情的“第一信号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9:30 解放日报

  在人们印象中,法庭是“打官司的地方”,而青浦区朱家角法庭从有效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出发,实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并举,成为掌握民情的“第一信号站”,使许多矛盾在萌芽中得以化解,大量案件在调解中止争息讼。去年,他们受理的731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的达465件,占结案总数的63.61%,名列全市前茅。今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授予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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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解读第一防线:化干戈为玉帛

  实例:“亏得法官和村干部从中调解,不然,后果不堪想象。”当一起土地有偿转让合同纠纷案妥善化解后,金泽镇建国村吴其根等15位村民发出这样的感叹。

  1998年底,吴其根等15位村民将数十亩农田有偿转让给徐海金、陈明生,让他们开挖虾塘,发展虾业生产。去年底,有偿转让期满,徐海金、陈明生以养虾亏损为由,不愿平整、返还农田,不肯支付费用。几番交涉未果,矛盾逐步加剧。

  案件诉讼到朱家角法庭,承办法官不是一判了事。而是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会同建国村调解干部一起进行事实调查,开展调解工作。讲法律,说道理,循循善诱,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徐海金、陈明生答应3月底前平整好土地,并予返还。

  良策:为有效地调解矛盾,朱家角法庭配合辖区内各镇、村建立了150多个基层调解组织和400多名调解干部队伍。法庭与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干部密切合作,经常排摸纠纷苗子,深析事发原由,研究调解切入口,对平息事端、化解恩怨起到很好作用。人们称赞这种做法是调处民间纠纷“第一道防线”。

  信息连通:调解齐头并进

  实例:矛盾激化,眼看就要酿成大祸,法官紧急与村调解干部一起登门做工作。终于,双方火气降落,达成和解。

  事情的原委是:农民徐某见女儿与女婿离婚,便要求当初入赘的女婿搬回“娘家”,并诉至法院,理由是离婚时双方明确“住房各自解决”。然而,此时女婿已被诊断出患原发性肝癌。对岳父的做法,他极为抵触,扬言自己将告别世界,惹急了将一把火烧掉住房,了断与岳父的恩怨。

  事情紧急,法官一方面密切关注,一方面与村调解干部迅速沟通,并立即上门调解。耐心劝说,苦口婆心,原先火冒三丈的女婿渐渐冷静下来。法庭乘势而上,组织全体法官捐款助医,以利他治病。翁婿双方为之动容,最终达成调解。

  良策:朱家角法庭注重与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干部的信息互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民间动态,通报纠纷诉讼情况,分析事端原因特点,从而使调解工作做在关节点上,取得良好成效。“信息连通,情况在胸,调解成功”,人们对此赞美不已。

  先遣部队:矛盾化解于萌芽

  实例:一起遗产纠纷正在逐渐“升温”,得知信息,法官冯珉立即会同村调解干部走进当事人家门。

  原来,数年前小肖带着女儿继承了亡妻的一笔遗产。当时肖妻娘家提出要代外孙女保管这笔钱,小肖便将钱交给连襟小陈。去年初,小肖因女儿读书用钱向小陈讨取这笔钱,小陈却以“要为肖妻购买墓地,余款由他们安排支付孩子的学费”为由予以拒绝,矛盾由此产生。事不宜迟,冯珉与村调解干部马不停蹄造访了双方当事人,讲亲情,述道理,还帮助办妥肖妻墓地之事。双方当事人大为感动,并欣然接受冯珉与村调解干部提出的“余款由小肖来安排孩子学费”的建议,矛盾化解,和好如初。

  良策:在朱家角法庭辖区有一支被称为“先遣部队”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些同志分布于各镇、村、社区,形成较为完善的调解网络。法庭与调解员经常交流,相互配合,开展调解工作,将一些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阶段。

  专家点评 体察民情维护稳定

  王秋良(青浦区法院院长):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类矛盾,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法庭作为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以人文关怀式的调解工作,体察民情、排除民忧,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能将矛盾有效化解于基层、化解于萌芽,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很好作用。同时,人民法庭还应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能,通过以案论法、组织旁听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以利更好地发挥作用。

  游伟(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1944年,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有一个脍炙人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马锡五同志在审判实践中积极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法官与调解干部联手,通过向当事人说理讲法,尽可能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这既可减少群众打官司所要花的司法成本,又有利双方和好,体现了法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名词解释 人民调解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讼程序外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项制度。人民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去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诉讼调解

  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案内调解的一项法定诉讼程序。

  我国法院系统一直重视用调解方式来解决诉讼案,提高调解结案率。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推出《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调解的一般规定、一审诉讼调解、二审诉讼调解、再审诉讼调解、调解协议和调解书,以及调解原则、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程序和方式、调解协议的内容与效力、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等。本报记者马骋通讯员孙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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