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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风暴席卷全国 卡拉OK侵权索赔“兵临城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14:17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卡拉OK’不能‘唱了白唱’,经营者要为侵权买单”。这句卡拉OK赔偿金风暴的典型“口号”,近日在港城各大歌房经营者中间悄悄流传起来。许多业内人士坦言,卡拉OK侵权索赔,在港城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

  多家歌房经营者证实,这场业内的“山雨”来自与港城“一水之隔”的大连市。近日,大连千余家卡拉OK经营者陆续接到了发自北京的律师函,要求其“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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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损害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具体数目,据了解,是根据每一家卡拉OK歌厅的经营规模、使用程度和地区经济情况,赔偿金在7000—120000元之间。

  因为大连与烟台的地理关系,这一消息传到港城,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许多烟台的卡拉OK经营者开始把这件以前“只能发生在大城市的事情”与自己联系起来。唯一可以让人欣慰的是,港城卡拉OK经营者至今还没有收到律师函。然而,侵权索赔,对于港城众多卡拉OK经营者来说仍然是身负重压。一位经营者甚至说:“这样下去我们还不关门大吉了。”刚刚通过量贩式管理、连锁式经营等方式使一度冰冷的卡拉OK经营市场有所升温,这些经营者看来又将面临新的严峻考验。

  记者发现,如今,港城已经有不少经营者开始咨询有关事情,律师的回答却让他们面临无奈的事实。一直关注此事的林律师认为,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法律保护。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唱片公司(或音像公司)作为这些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的权利人,对其享有放映权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据了解,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制作成本高昂,虽然只有两三分钟,但其每分钟的制作成本甚至高于一般电影的制作成本。在海外,使用这些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不仅为法律所确认,而且早已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规则,但在许多卡拉OK歌厅,这些制作精美的作品只为经营者带来源源不断的收益,而唱片公司的权益却被漠视。采访中,多数法律界人士给经营者“支招”时指出,如果侵权索赔降临烟台,经营者首先进行索赔和解比较明智。因为近期,一些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的著作权人已经依法对侵权使用其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提起诉讼,基本都已胜诉。这种趋势下,经营者如不缴纳索赔和解费,则可能面临诉讼和更高额度的损害赔偿金。

  而朝阳街一家卡拉OK歌房表示,虽然他们歌厅的规模不大,但是正是原人原唱的MTV才说明自己买来的音像制品是正版,他们已经在购买的时候支付了费用,不可能再一首歌一首歌地向唱片公司付钱,他认为这样做费时、费力,还不如建议歌厅在采购音像制品时应当百分百采用正版,这对于维护版权方面更加积极和有效。

  采访中大部分消费者认为,由于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收取唱片版权费用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上讲,这种事情最好在商家之间处理、消化掉,毕竟收取版权费用是商家之间的事情,不应该把帐算到消费者身上。(记者 张景亮)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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