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证审查鉴“真凶” 重庆一“无罪”被告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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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14:44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3月31日电(沈阳、黄豁)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却被认为“无罪”的被告人白杨,经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进行文证审查,鉴别出他是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真凶。检察机关对白杨提起公诉后,2003年3月2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7月15日凌晨,重庆市黔江区的居民白杨邀约周飞等10余人在该区三台山公园
然而,在2003年12月,白杨被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法医对受害者周飞尸检鉴定结论是:周飞系神经反射性抑制死亡。如按此结论就不能认定白杨有罪,周飞的死亡与白杨的殴打行为也无关。此时,白杨也四处散播自己“无罪”的舆论。 周飞的死亡与白杨的行为有无关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承办此案的主诉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将该案的尸体鉴定结论送到技术检察部进行文证审查。经过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医反复查阅全部案卷,核对移一个个诊断和鉴定结论,逐一排对、分析受害者的伤情,最终认为:公安机关法医所作出尸检鉴定结论有误。从案件事实看,周飞的头部曾遭受过白杨的暴力打击;从尸检报告的内容看,周飞颅脑确有损伤。因此,周飞应系颅脑损伤死亡,而不是神经反射性抑制死亡。于是,检察技术人员在文证审查意见中建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此案重新鉴定。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对此案重新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是:周飞系颅脑损伤而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此鉴定结论还了这桩案件的本来面目:周飞死亡系暴力行为所致。 据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于2004年1月以被告人白杨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采纳了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公诉意见。3月25日,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