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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16:41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杨文起)老百姓为购车向经销商交纳了2000元,后因为其他原因没能购买,可经销商拒退款。这订金到底还能要回来吗?东城法院近日宣判了的这样一起案件。

  2001年11月15日,张先生到北京某机电设备公司的下属展厅选购切诺基吉普一辆和帕萨特1.8T一辆,因当时帕萨特没有现车,切诺基没有张先生满意的颜色,所以没有达成购买意向。于是张先生向机电设备公司交纳了2000元订金,由机电设备公司为他提供所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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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双方没有签订购车合同,也没有约定购车条款。在等候了一段时间没有结果后,张先生另在他处购买了车辆。张先生要求机电设备公司退还订金,但交涉了两年仍没有结果。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机电设备公司返还订金2000元及利息234.18元。机电设备公司则不同意退还订金,要求与原告继续履行购车协议。

  法院最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金有立约订金、解约订金和成约订金之分。当事人在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订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给付订金后,双方未实际签订和履行购车合同。现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购车合同系对方违约,因双方并未签订购车合同,现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签订购车合同,故被告占用原告订金依据不足,因此判决被告北京某机电设备公司返还原告张先生购车订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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