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领导“忘还”借款被判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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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1:41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阳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阳通讯员王亚辉)打借条借走公司的15万公款后,北京华益公司负责人屈某退休时居然忘记此事。前天,尽管他一再声称自己有借条为证,房山法院还是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
据介绍,今年61岁的屈某曾担任北京华益公司负责人。1997年,因为家里急需用钱,屈某利用主管工作的便利,从公司内分3次借了15万元公款应急,事后一直未还款。去年6月,在事过6年之后,该公司在审计账目时发现借款之事。当司法机关找到已退休在家颐养天年的屈某时,屈某声称“退休时忘了这笔钱没还”,并马上筹款还账。 房山法院调查后认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屈某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链接·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