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八类场所明确禁止乞讨 违法乞讨加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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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4:44 信息时报 | |||||||||
广州八类场所明确禁止乞讨 本报讯(记者 王丽凤 实习生 吴璇 通讯员 文燕媚)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由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4月1日正式施行。
在该通告中,广州市首次规定,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八大类地区进行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类地区严格禁止乞讨 《通告》规定:对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乞讨、露宿等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另外,践踏植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上摆摊点、堆放杂物的;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等,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违法乞讨处罚力度加大 《通告》还加大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告》要求:对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执法人员依照《通告》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救助救治方面管理 昨天出台的《通告》共十条,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的救助管理措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鼓励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的要求。 通告要求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及时、规范地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