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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该杀无罪该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7:12 北京青年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4次被判死刑,4次刀下留人,3月26日,广受媒体关注的河北4名农民杀人案第5次判决:陈国清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人无期徒刑。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认为此案的终审判决再次暴露了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缺陷。

  1994年7月和8月,河北承德连续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同年年底,河北农民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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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清等4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之后历时10年,4名农民4次被宣判死刑,又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还重审。此次判决之后,4位当事人仍不服,表示近期内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陈瑞华教授说,他注意到,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这一表述。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关于“具体情节”的描述。

  陈瑞华教授认为,这一含混的表述和不能令人信服的判决充分反映和暴露了我国当前司法制度的严重缺陷。这包括:证据不足按有罪论处、发回重审的制度缺陷、刑讯逼供的认定程序问题以及司法文书不讲道理等等。

  对此案,河北省高院曾3次发回重审,3次的理由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最后一次的判决,在证据上与前3次一样,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陈瑞华教授说,“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做有罪处理,是违反了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他说,根据我国法律,认定被告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否则只能做无罪判决。这体现了现代法制国家对人身自由、财产的一种尊重,体现了国家对量刑的一种慎重的态度。

  陈瑞华认为,现在的发回重审也有重大缺陷,其导致了当前“超期羁押”现象的大量发生。因为,对于发回重审,没有次数和时间的约定或限制,因而被告的即时审判权便遭到践踏。本案中,4个嫌疑人花了10年才等来终审判决,这是不正常的。虽然自去年以来,司法系统广泛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的行动,但是从制度上,并没有更多的突破。1

  作者: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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