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塘煤矿发生电气火灾事故 三责任人无视隐患领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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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7:46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邓志勇通讯员曾升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29”二塘煤矿事故的涉案人员作出终审裁定,二塘煤矿原副矿长陆勤如、原生产科副科长谭湘、原机电队队长黄芳第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半至三年的有期徒刑。3月31日,三人已被送往监狱服刑。 2002年10月29日凌晨3时,南宁市二塘煤矿第四采矿区的变压器由于超负荷运行和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勤如、谭湘、黄芳第在任职期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明知第四采煤区安装使用的变压器功率与采煤区的机械用电量不匹配,无视生产过程中变压器长期超负荷运行;当变压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油等事故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仅简单地更换密封圈和添加变压器油;也未对渗漏的油迹清理干净,最终导致矿井电气火灾的发生,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者:邓志勇 曾升晖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