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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表态 广西银行卡“中途”收费涉嫌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9:27 桂龙新闻网

  “当初我办卡时,与银行签定的合同里没有收费条款,现在银行说收费就收费,这太不合理了吧?”4月1日起,建行、中行广西分行分别实行银行卡征收年费政策,许多南宁市市民对此反应强烈,提出质疑。

  市民:银行此举属单方毁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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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市民对银行这一“突然举动”明显表示不理解、不赞成。南宁市民刘先生说,当初他到某银行办理银行卡时,和银行签了合同,合同里面并没有收费的条款,也没有限定使用年限,现在只发了一个公告,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说收费就收费,这显然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另一位持有建行3张卡的张小姐也表示不满:“银行要收费也不能一刀切啊。对于实行新政策前的办卡人来说,收费是合法的,但对于原持卡人而言,却是不合法的。我当时就是冲着不收费才办的卡,现在,银行单方面毁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这些卡我要全部销户,转到其他银行去。”

  另一市民宋女士认为,银行收费可以,但要有依据,收得合理,不要全部都收费,要区别对待,光有存取功能的卡不应收费,如同存折一样。如其他多功能的卡,比如购物、炒股卡、借记卡等附带有服务功能的卡可以适当收费,让市民有所选择。

  消协:涉嫌侵犯现有持卡人权益

  南宁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智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得以通知、店堂公告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协议。银行此举涉嫌侵犯现有持卡人的权益,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权、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是“霸王条款”。

  他认为,银行对借记卡收年费,对新的办卡人而言是合法的,即银行卡收年费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作为银行自身的经营策略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对原银行卡持有人而言,当初办卡时银行并没有表示要收费,如今在没有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就对客户收取合同外费用的行为,是服务条款单方面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也就是说,银行对原持卡者没有收费的权利。

  如果银行要收费,就必须充分尊重客户的权利,与原持卡者重新签合同,而不是仅仅采用“公告”的方式。

  他还告诉记者,按照惯例,银行是要到年底才对持卡者进行扣取年费的,虽然各大银行陆续开始收费,但在目前,很多银行还没有开展年费的转化业务,所以消协现在还没有接到消费者投诉,但消协会密切关注此事。

  银行:收费有依据和标准

  银行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标准是怎样确定的?是否要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准?各家银行都表示,他们是依据中国银监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来收费的,至于标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总行再结合自己的情况来制定,然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价格。

  区物价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除了国家规定的6项基本业务需要通过物价局的核准外,其他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在物价部门的审核范围。像银行卡这类收费也属于市场调节价,无须经过物价收费的听证。

  广西银监会有关人员表示,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后,四大商业银行还有交行都纷纷开始实行收费政策,银监会对各行的收费起监督作用,各行的收费标准还需在银监会备案。(记者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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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各大银行发放的银行卡原来一直实行免费政策,今年3月18日,农业银行广西分行首开借记卡收取每卡10元年费的先河,随后,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从昨日起对全区储蓄卡统一征收10元年费;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今日紧随其后,也将对从前免费办理的借记卡实行收取每卡每年10元的政策,收费的不仅是储蓄卡,还包括数十项原来免费的中间业务,年费从该账户中扣除。

  来源:新桂网

  责编: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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