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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院不再受理鼓励人们通过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0:59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3月31日讯(记者纪燕玲)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4月1日起,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有关人士指出,此举在于鼓励人们通过合法的手续,登记结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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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归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还规定,若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0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介绍,此前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官都会提醒他们先去办理婚姻登记,如果不办理登记,则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现在,人民法院对这一类案件不予受理,是法律对同居的彻底否定。

  作者:纪燕玲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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