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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由全国人大统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1:47 南方周末

  法眼: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们看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司法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可喜成果。但是,正如“两高”工作报告所坦陈的,两院工作仍然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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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告状难、申诉难、裁制不公、效率不高;执行难成为“顽疾”;等等。司法要实现公正,真正承担起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角色,仍然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

  “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对改变这种状况提出了不少建议,如设最高法院分区法院,司法经费独立预算,设便民法庭、少年法庭,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反腐败独立权威机构,等等。

  这些建议都涉及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在过去5年的司法改革中,“两高”作了它们应尽的努力,如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司法公开和司法专业化方面的内部性改革。但是,如何克服法院地方化、改革法官任命体制、保障司法经费,如何从法院和程序设置上建立多元的、更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显然已超出法院、检察院自身改革的能力和范围,必须由国家统筹,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去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建议要建立统一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建议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会后中央有关部门也建立了司法改革研究小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改革还限于法院、检察院自身的研讨,属内部协调性的改革,没有超脱“自我治病”的逻辑,还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宪法体制,涉及到诸多法律的修改,如“两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涉及制定新法的问题。所以,这样宏观、全面、综合性的改革、修法,责无旁贷地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司法体制的改革涉及到司法机关各自的切身利益,一定要由一个权威、宏观、综合的部门承担改革任务,否则将难以摆脱自已做自己医生的束缚。近年来,英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等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在进行司法改革,都成立了专门的司法改革委员会或机构,长时间地聚集各方面的专家进行反复研讨。

  司法体制性改革必须是一个公开、广泛地搜集民意和专家参与的过程。因为没有哪一项制度这么直接关系公民的切身权利。只有公众参与,才能建立起一个人民信任的、有权威的、司法为民的制度。只有专家参与,才能建立起一个理性、科学、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制度。公开研讨、广泛参与,无疑是保证我国司法改革成功重要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都是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是涉及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改革涉及“两院”组织法和“三个诉讼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统筹改革也更为合适和有效。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和支持,司法公正问题才能尽早从制度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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