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农害民国法不容 新疆销售伪劣种子者受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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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2:12 法制日报 | |||||||||
坑农害民国法不容 新疆销售伪劣种子者受严惩 本报乌鲁木齐3月31日电(记者潘从武通讯员王建忠)记者今天从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获悉,原新疆昌吉惠政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戴新平和该公司股东王平,因销售伪劣种子使农户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本报曾于2003年11月30日以《四千七百亩棉田几近绝收二百户农民损失三百多万》为题作过报道),近日分别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戴新平向王平提议,以新陆早7号棉种(该棉种不具抗枯萎病特性,现已退化,在老棉区已淘汰)假冒新陆早13号棉种(具抗枯萎病特性,市场价格高,销路好)进行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王平表示同意。同年1至2月间,戴新平购进新陆早7号棉种100吨,又用53吨新陆早13号棉种换得新陆早7号棉种174,8吨,将外包装更换成“巨康”牌包装袋和新陆早13号棉种标签,并将这批假冒棉种分别以高价销售给昌吉市新鑫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新鑫地公司又将所购的100吨假冒棉种加价后分别销售至兵团农八师一四四团、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及和硕县等地。2003年5至6月间,以上地区购种农户播种后,棉田出现大面积死苗现象。石河子市种子管理站等有关部门对一四四团等单位的棉田进行鉴定后认为,这批棉种系假种,三地农作物经济损失合计293万余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新平、王平为谋取利益,无视国法,以单位名义以次充好,用不具抗枯萎病的新陆早7号棉种假冒具有抗枯萎病特性的新陆早13号棉种进行销售;严重损害了种植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