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不容失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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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4:15 中国环境报 | |||||||||
曹家新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原助理调研员王某由于失职,使得含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未经处理直接倾倒在仙山村,使当地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近日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无独有偶,去年山西省阳城县环保局原局长赵璋信和原副局长赵余库因在当地一起重大水污染事故中负有严重失职责任,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8个月。 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罪名给环保官员定罪,不啻一声清脆的春雷,带来了改进环保工作作风的春雨。这一新的独立罪名,出现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它对于环保工作者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改变工作作风,起到重要作用。 在以往的环境案例中,环保官员往往是执法者,处罚违法的企业与个人。即使在工作中有一些失误,也常常是用“在所难免”、“下不为例”开脱。于是就算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无人受到责任追究,顶多也只是不疼不痒的通报批评。 当前,执法监督“疲软”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并不鲜见,如果不对这些渎职者动真格的,提高他们以身试法的成本,那么环境监督管理就有可能成为空谈。 如今,环境监管失职者被判刑向我们每一个环境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如果还有人对环境监管敷衍了事,面对的将是法律之剑的惩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