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区“限摩”方案和补偿办法正式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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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21:48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4月1日电(辛岸、蔡国兆)广州市政府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宣告,广州市市区“限摩”方案和补偿办法正式出台。 广州市政府称,从2004年5月1日起,将逐步扩大限制摩托车在广州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范围。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区大部分范围将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据广州市公安局介绍,从2004年5月1日起,每天9时至16时30分,20时30分至次日5时,解放南路等市区主要路段将禁止摩托车行驶。从2006年1月1日起,部分路段将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区大部分范围将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上述规定驾驶摩托车在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此次“限摩”行动中,为鼓励摩托车车主提前报废摩托车或迁出市区,广州市出台了《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市区的补偿奖励方案》。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按扣除折旧后的车价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摩托车购买时的实际价格(以车管部门存底的购车发票为准)减去摩托车使用期间平均折旧的差额。对已达到使用年限经检验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在延期使用期限内提前报废的,按每提前1个月报废奖励35元的标准计算。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车主自愿迁出市区的,每辆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 在4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称,因限摩而造成失业的广州市部分摩托车经营、维修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可到广州市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相关的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此前,广州市曾就具体的“限摩方案”及补偿办法举行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