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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行政长官选举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23:5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澳门四月一日电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今天下午召开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表决通过了《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

  这个对澳门特区政治架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案在立法会表决通过后,将由立法会主席签署,特区行政长官公布,并从公布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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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将于今年十二月十九日届满。为了规范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并确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特区政府于今年二月十一日向立法会提交了《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

  二月二十日,澳门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通过了这个法案,当日派发第二常设委员会进行审议并编制意见书。第二常设委员会从二月二十日开始先后召开十次会议对法案文本进行了审议,特区政府多次派代表列席会议提供合作。

  立法会在一般性审议通过该法案后,随即展开向公众搜集意见的咨询程序,通过传媒、立法会公关部门及立法会网页,公布法案的内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应。截止三月十九日,立法会收到居民个人和社团的意见书三十九份,其中既有赞同意见,也有批评和建议。立法会在审议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意见。经过立法会的审议和咨询公众意见,行政当局于三月二十二日提交了法案新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今天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共九章一百六十二条,依据《基本法》及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了现行有关选举法律、第一任行政长官选举的经验,以及澳门的实际情况,就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行政长官的选举作出了法律规定。

  澳门特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列席了全体会议,并接受了议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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