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集美大学毕业生廖志强将母校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2:34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挺文/图

  本报讯厦门集美大学已毕业学生廖志强因为在校期间与人斗殴,受到留校察看的处分。在深刻反思后,他以合格的成绩毕业,并在大四被授予“校优秀三等奖学金”,但集美大学却以该生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处分为由不颁发学士学位给他,廖志强遂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此案昨日在厦门集美法院开庭。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春季房展惊喜无限
金手指颁奖大典紧急招 古天乐新片征召女主角

  校园斗殴

  遭留校察看

  据悉,廖志强于1999年入学,在集美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习自动化专业。2001年,在大二的时候,因不满同学林某被职业教育学院轻机98级同学郑某某欺负,双方言语过激,引发了一场校园学生斗殴事件。

  此后的一年时间里,廖志强受到了学校的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后,学校在查明他在察看期内有明显悔改表现后,且各方面有长足进步,如期解除了对他的留校察看处分。在大四上学期,由于成绩优良,表现良好,廖还被学校授予了“校优秀三等奖学金”。

  毕业之后

  领不到学位证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他本人在2003年7月以合格的成绩毕业,但当时仅领到毕业证书,而没有学位证。刚开始他还以为是学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没结束,于是耐心等待。

  几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消息,在通过电话询问后,同学告诉他,学校已经以他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为理由,决定不发学位证给他了。

  2004年1月8日,廖志强致函学校,要求对他的学士学位进行评定并颁发学位证,但学校没有反应。

  对此,廖在起诉中提出,集美大学无视他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均已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拒不对他评定学士学位,且不告知有关学士学位的处理事宜,学校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他的权益。廖要求法院判令学校补授他学士学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

  焦点一

  是补授还是申请

  昨日一开庭,原告在起诉状中的一个小小的漏洞马上被集美大学辩护律师抓住,被告律师认为,原告要求“判令集美大学补授其学士学位”,但在集美大学决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后,2004年1月8日原告致函集美大学,申请集美大学对其学士学位进行评定并颁发学位证,这个说法在法律关系和程序上显然非常混乱。因为“补授学士学位”和“申请学士学位”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法律关系,前者是对已有的事实进行再确认,而后者是一个新的事实重新开始。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民主评议决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廖某要求“补授”显然站不住脚,也违背了一事不再议的原则。

  而所谓的申请,目前集美大学《关于学士学位的规定》中还没有规定,国内目前的做法也是采取主动审查的做法,在学士学位阶段采取资格认定的方式而非申请方式,将学生名单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所以,原告的申请行为显然对象错误,因为依据这个原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已经评审过了。

  记者注意到,昨日在庭上,原告律师暂时回避了这个问题。

  焦点二

  被告主体

  是否错误

  被告律师在答辩中认为,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权列入司法审查中应当慎重,因为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高校仅具备颁发学历及学位的资格,而颁发学位的行政职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因此他们认为应该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来解决问题,或作为适格的被告。

  对这个说法,原告律师认为,根据《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授权给高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断定集美大学为被告是正确的,不存在主体错误的问题。

  焦点三

  是否属于

  法院受案范围

  集美大学辩护律师认为,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补授学士学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过去的判例大多因未颁发毕业证书引发的学位争议,而且没有任何法院直接作出过判令授予学士学位的判决。如果廖某诉请的是“撤销原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也只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其实质审查权仍属学位评定委员会。而且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问题,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高等学校也只能被动作出决定,其有关争议当然由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省级)为主,也就是说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被告律师同时认为,关于学位的审查和讨论学位委员会已经讨论完毕,不尊重它的审查而违法行政,单纯起诉颁发学位证书或“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对此,原告方提出,对方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内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不能由法院来裁决授予学位的情形,对方只是根据行政法规中的某一条规定提出来的,而只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确定这一点。因此从这一点看,法院仍然具有最终的裁决权。

  焦点四

  不授予学位的

  依据是否充分

  在这个问题上被告方认为,我国高校实行的学位制度,标准不可能完全一样,按照《福建省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办法》,在校期间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授予学位,因此依据充分。

  而原告方则认为,集美大学不授予学位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足以就此认定原告不具备获得学位的资格。

  昨日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原告抛出一个问题,他认为即使是关押在牢的犯人也能够获得学位,他仅犯了个小错得了处分,为何就不能取得学位呢?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被告方律师,被告方律师表示他一时还无法回答,需要详细了解有关犯人获得学位的具体情形。

  据悉,按照规定,原告方代理律师将在5日内作出答辩意见。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