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水土不服症”的疗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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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9:45 观察与思考 | |||||||||
杭州 俞 评 去年以来我国推行的一系列人性化立法,由于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而被广泛称道。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凸 现出的些许瑕疵和硬伤,却也是不得不说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不少城市出现了一个耐人寻
城市里常可见这般景象:一条绿化带或一块草坪刚建成不久,就被人踩踏出一条条便道来。过去我们常常指斥那些" 开路人"缺乏社会公德,就是不肯换个思路想问题:当初规划设计时为什么不从便利人的行路需要出发预留通道,那样岂不可 以绿化、通行两相宜了么?立法者的高明之处,不在于把法立得"多快好省",而在于在"禁"和"行"之间找到某种平衡, 避免因不合理的设计而导致人为的"踩踏"。立法说到底是一门保护与禁止的科学,说得透一点,是保护该保护的,禁止该禁 止的。如果把不该保护的保护了,不该禁止的禁止了,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恶丐现象"和"便道效应"。执法中的偏差尚且 可以通过执法监督机制修复,并且后果在可控的局部范围之内,而立法中的瑕疵给执法和秩序带来的冲击则是全局性的,远不 象存在设计缺陷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打个"补丁"来得那样简单。 立法者对于保护和禁止的价值判断,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着客观的价值标准。卢梭说:"明智的立法者并不从制 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这话是说到点子上的 。创制一部良法,仅有良好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要让最广大的人民接受,在法律的创制阶段,做好人本设计,尊重和保障人 权,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但立法层面上的"人本"终究不是浅层次的,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 、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是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兼顾。以前一阵媒体上激辩的禁放烟花爆竹为例,作为一种已有千年历史的民俗 ,"爆竹声中一岁除"的传统因子已渗透到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里,必须关照到百姓这一正当的精神需求,但我们也应看到它 既扰民又不安全还污染环境消耗能源的另一面。禁和放都不是问题,但绝对地禁或绝对地放就会有问题。限定时间、地点的有 禁有放,恐怕是最佳的立法选择。又比如,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养殖户有法定义务协助政府扑杀家禽家畜,但法律对此也应作 出相应的补偿规定。笔者以为,只要不对公共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公权就应尊重私权的存在;若是私权与公权发生冲突,则 私权应优先满足公权的实现。在这两者之间,法律拘束 力的不当倾斜,都会使法律重心不稳、执法成本高企,甚至陷入任人"踩踏"的危机,更别指望它吊民伐罪了。 这几年我们立的法定的规已经不少,基本上已覆盖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堪称精品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最近,中央提出科学的发展观,从这一执政新理念出发,立法不应单纯追求速度,更应着眼"牢度";不应盲目扩张数量,更 应注重质量,要象新《婚姻法》、《行政许可法》那样打造成精品法律,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阀"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器" ,把法真正立到百姓的心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