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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良法如何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10:13 新京报

  作者:朱四倍

  据《新京报》报道,从4月1日开始,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27部涉及公众生活、财政金融、医药卫生以及海关监管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如何保证发挥这些良法的法律效益最大化,尽快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武器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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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我们可以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但是却不能保证这些法律法规都能产生良好的法律效益,都能增进人民的幸福。我以为,要让这27部法律法规尽快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不但要强调法律法规的完善性,更要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离开了公民的法律意识,难以企求法律法规实现效益最大化,也可能背离我们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公民法律意识首先体现为公民意识。任何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和运行,都离不开公众对社会法律制度价值合理性、合法性的普遍有效认同。

  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对社会法律生活产生巨大的作用:一方面公民以法律至上、崇法、尚法的法律心理,自由、公平、正义的观念,法治、人权等思想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衡量法律规则、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公民在其内心形成的法律标准支配下进行活动。

  法律虽然具有普遍遵守的强制力,但如果仅靠其强制力迫使人们接受、履行,而不是发自人们心底的自愿乃至追求,即使法律条文再多再完备,它也只能是僵死的东西,甚至是一纸空文。在这种被动、强制的法律意识下,严格的执法和守法就成为空想,法律根本不可能获得普遍的服从。只有把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举,才能让法治融入个人的生活之中,才能使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畏惧之剑,而是成为社会生活的规则,进而使法治成为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法律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不是短时期内就能见效的,它需要长期的一点一滴地生成。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和建立法治社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精神层面的法律意识与观念的确立。如果没有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神圣观念,公众没有把法律法规当做自己的生存和生活方式,颁布再多的法律法规也很难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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