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棕熊咬残少年手 邹城8龄童被判获赔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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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10:27 大众网 | |||||||||
本报济宁4月1日讯(记者 张宏磊)邹城8岁的小学生小强(化名)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到公园春游,被棕熊咬伤右手,小强把学校和公园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济宁市中级法院获悉,案件二审维持了由公园和学校赔偿小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76821元的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14日下午,8岁的小强和小朋友一起在学校组织下到邹城某公园观看动物,每个小朋友交了5元钱的门票钱,当天下午3点多,小强在观看棕熊时,不慎
法院庭审中,公园方认为,当时小强观看棕熊时,并没有在指定的观看区内观看,而是擅自跑到了笼子后面的工作人员工作区观看,并把手伸到笼子内被棕熊咬伤,原告的受伤应是自己的错误造成的,公园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邹城法院矿区法庭调查后发现,正常的观看区一般都有铁栅栏和笼子隔离开,并设立了“动物凶猛,切勿靠近”的警示标志。 可棕熊笼子的(后面)北侧虽然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却没有设立“游客止步”的标志,也没有设立隔离网,尤其是小强观看时,并没有公园工作人员在场,这是造成原告误入工作区被棕熊咬伤的主要原因;同时小强年小无知,校园统一组织孩子游玩,事发时教师却没在场,校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此,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由公园和学校方共同赔偿小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821元,其中公园方承担65%,学校方承担35%的判决。编辑:杨姝(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