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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检举”是不是“立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12:59 法制日报

  “立功”指的是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中规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在现实中犯罪分子实施的立功行为多种多样,2002年,震惊三秦大地的西安市“1·28”屈西红故意杀人案,自2002年5月进入二审程序至今已近两年。陕西省数十名省人大代表、三百多名各界群众、西北政法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纷纷投书有关部门,要求陕西省高院依法严惩凶犯,但由于该案突然出现了一种比较罕见的“死刑犯重大立功”的突发情况,致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进入二审程序后近两年仍然迟迟没能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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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惊三秦的杀人案

  2002年1月26日,西安屈崔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屈西红,擅自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完全属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西安分市场”的土地上搭建铝合金简易房。经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该市场的国有红华仪器厂有关人员制止后,屈西红仍强行搭建起两间简易房。同月28日,红华仪器厂通知义乌商城西安分市场总经理黄志佩,派人将该简易房拆除。下午4时许,屈西红见到房子全部被拆除,找到义乌商城西安分市场经理办公室向黄志佩质问,并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三十多公分长的蒙古刀朝黄志佩右胸部猛刺一刀,黄志佩经送往西京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4时15分死亡。

  早在1994年,黄志佩就前往南方创业,创立了淮南八达医药精包装公司。1999年,黄志佩在前往义乌考察时发现当地小商品市场所蕴含的无限商机,经过缜密策划,他决心要将这一项目带回西安,造福乡里。

  经过无数次协商,2000年12月,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终于落户西安,它是黄志佩生前亲自引进项目、资金、组织建设的西安市第二大小商品批发市场,共引进商户1065户,其中浙江商户650户,总投资达4000万元,是陕西省第一个东西部合作项目,被西安市列为重点工程项目。然而在该市场建成第11天,总经理黄志佩就被杀。这起案件,在西安市各界群众中引起了强烈震动。市场最大的合作者义乌对外开发办公室对西安的投资环境提出质疑,一些入市的义乌商户纷纷提出要撤回投资,以确保人身安全。当地工商界、法律界和一些人大代表也一致呼吁要求严惩凶犯。由于该案在当地的影响重大,并且已经影响到了西安市的整体招商引资形象,陕西省省委有关领导和西安市委书记栗战书都先后作出了相关的批示。

  案发后,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就是这个屈西红,1988年5月曾因盗窃被西安市新城法院判刑一年,1993年又因涉嫌吸、贩毒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收审一个半月。2002年5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28”一案,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屈西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突如其来的“立功”

  一审判决后的第二天,紧接着屈西红提出上诉请求后,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突然上报屈西红有“重大立功表现”。

  已经被宣判死刑的屈西红“检举”出了和其关押在同一监室的犯罪嫌疑人“丁浩”实际上是公安部网上通缉的两起重大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永亮。

  陈永亮,曾化名陈浩吉、于海生。1983年因强奸被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刑12年,1990年提前释放后,在山东、湖南等地伙同他人连续作案杀人多起,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网”上予以通缉,并附有照片,属于在逃要犯。

  2002年3月26日,西安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说一名叫“丁浩”的男子涉嫌私藏枪支,公安机关当即对“丁浩”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没想到此人竟是化名流窜的公安部网上通缉的杀人犯陈永亮。

  就在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上报屈西红有“重大立功表现”后,2002年12月1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与公安机关意见截然不同的《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屈西红二审期间,有检举揭发行为,但尚不能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立功”。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既然屈西红检举揭发了公安部网上通缉的杀人犯,为什么检察院居然还提出不能认定其已经构成“立功”呢?原来,经过检察机关多方核查,在屈西红和陈永亮之间竟然还隐藏着一个不可告人的“秘密”。

  不可告人的“秘密”

  2002年3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看守所把涉嫌私藏枪支化名丁浩的陈永亮关押到看守所041监室。6天后也就是4月2日,屈西红也被安排到了041室。

  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屈西红在监室里面寻死觅活后开始写遗书,就在此时,同监室的陈永亮悄悄地告诉他自己其实是公安部网上通缉的在逃杀人犯。

  让屈西红吃惊的是陈永亮竟然会将如此隐秘的事情告诉了自己。

  “我是活不了的。但也只有我才能救你,除非你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你活不下来。”陈永亮告诉屈西红只有自己才能救他,因为只要屈西红检举揭发自己就算是重大立功表现,也就能有机会活下去,但前提是屈西红必须要对得住自己的家人。

  原来,到处流窜的陈永亮已经厌倦了多年的逃亡生涯,刚开始因私藏枪支被西安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抱着一线侥幸心理。但当他看到屈西红被判死刑后,深知自己也挺不了多久,最多过不了个把月,自己也得主动交代。反正迟早得死,想到自己的家人,陈永亮决定和屈西红达成一桩自认为还比较合算的交易。

  一瞬间,身处绝境的屈西红又看到了活下去的希望,惊喜交加的他当即信誓旦旦地向陈永亮保证一定会对得起他的家人。

  为了让公安机关能够迅速调查落实案情,便于屈西红能够顺利“立功”,陈永亮把自己在山东、湖南等地杀人的情况详详细细地告诉给屈西红,甚至连自己曾经用过的假名以及家庭情况也都全部告诉了他。

  随即,屈西红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丁浩”实际上就是公安部网上通缉的杀人犯陈永亮,同时,一份关于屈西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报告也送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手中。

  “立功”不是和法律作交易

  就在屈西红等待二审判决的时候,陕西省法律界人士对这一案件纷纷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穆镇汉认为,屈西红所谓“检举立功”实际上是陈永亮的“授意”。屈西红照此而动作,既是一种“合谋”,也是一种“交易”。两个杀人犯的这种“合谋”和“交易”与我国刑法立功条款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均不符,所以屈西红不是立功。

  “这是一起滑稽的双簧表演。”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所所长王昌学说,“立法上规范犯罪分子立功条款的精神和本质,就在于向犯罪分子宣告并要求其作出努力,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侦破他案线索,立功赎罪,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从中反映其人身危险性下降,主观恶性弱化,并由恶向善转化,就能获得刑罚宽大处理的优惠,以此促其早日回归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为此而实施的有关刑事政策也是为实现这一立法精神和目的服务的。同时,刑事政策的策略性也是为了贯彻刑法立法精神和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

  “本案中陈永亮选择屈西红不是偶然的,而是各有所图。陈永亮是想以此换取屈西红的许愿,这是两个杀人犯在穷途末路的时候,经过沟通、合谋和策划之后,达成的一笔生死交易,彼此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但没有弱化,没有由恶向善转化,反而更加膨胀,积极合谋对付即将到来的、不可避免的、极为严厉的刑罚制裁,这是对我国刑法立功条款尊严及其崇高精神的亵渎。”王昌学强调道,“陈永亮的杀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并也作了在网上通缉和实地追逃,屈西红的所谓检举立功对案件以告破获来说,毫无社会意义和价值,更何况这种合谋与交易之后作出的检举并非他本人犯罪立场的改变与放弃,实质上是一种与法律的对抗。”

  2002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中国法学会(2002)刑法年会上,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欧阳涛为代表的部分专家学者对屈西红“立功”表现进行非正式讨论,认为陈永亮授意屈西红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真实身份及犯罪事实的主体是陈永亮而不是屈西红。作为屈西红只是起到了一个传递信息的作用,反倒是陈永亮坦白交代了自己的身份。

  陕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组成员宣炳昭教授认为,陈永亮先是“启发”屈西红要想活下去,就得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前提;继而策划、授意屈西红知晓了“重大立功”的内容,即检举自己的真实身份及有关情况,最后合谋由屈西红实施“重大立功”的“检举”行为,以企图使屈西红这个“要死的人”能够“活下来”换取他对自己的“许愿”。这是两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处心积虑共同合谋的表现,是逃避法律严厉制裁的不法举措,这种“检举”行为,不仅没有减轻其故意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意却显得更大、更深。

  目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屈西红一案的二审判决仍然没有结果,但我国现行法律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以正当手段提供破案线索、检举他人犯罪,立功赎罪、放弃或者转变犯罪立场,以此获取宽大处理的立法精神是在于预防犯罪,如果采取串通、授意、合谋等不正当手段来制造“立功”,规避法律,逃避依法应有的制裁,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将会导致蒙混过关、相互模仿、从中渔利的事件越来越多。同时,这也是对法律的挑战与嘲弄,人民对法律将失去信心,最终将导致法治的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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