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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有“计算公式”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16: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重庆《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出台

  本报讯(记者徐建实习生刘星) 用化名看病遭遇医疗事故能否得到赔偿?医疗纠纷中的受害患者最多可获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昨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了《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医疗纠纷诉讼中的热点和疑难问题一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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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是谁谁就是当事人

  《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隐匿真实姓名与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除承担对隐名事实的举证责任外,不影响其诉讼地位和有关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患者是谁,谁就是当事人,而不以病历记载的人为当事人。”

  乡镇卫生院、村(组)卫生室,由医生个人承包(挂靠)经营的,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医疗机构和承包(挂靠)人为共同被告,双方负连带责任。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工医院、卫生所(室)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以该单位作为当事人。

  质疑病历可申请鉴定

  《意见》特别强调,医疗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和患者享有对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如一方不同意或不配合封存和启封,则应由其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异议负举证责任。诉讼中,一方对病历资料真实性有合理怀疑并提供了相关证明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必要时可以启动司法文证检验。

  有两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二是患者和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则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提供鉴定出庭接受质询

  《意见》特别规定:已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法院可据此认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未经法庭质证、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启动必要的救济程序。如果医疗行为未被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确实存在与损害后果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主观过错,法院仍可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高院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技术鉴定(过错鉴定)实行归口管理,并专门组建了医学专家库。《意见》规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报告的有关机构或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损害赔偿按公式计算

  《意见》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涉及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个方面,所有项目的赔偿金额均与医方责任“挂钩”。比如,医疗费的赔偿公式为:所获赔偿=医疗费用(或续医费)×医方责任程度。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意见》规定,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公式为:所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方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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