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时评:喜闻银行卡收费“闹”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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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16:59 齐鲁晚报 | |||||||||
新闻背景 3月30日,湖南律师刘大华就银行卡收费问题将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告上法庭。1997年4月,刘大华在农行办理了一张“存取消费卡”,一直无偿使用。2003年12月10日,农行擅自在原告账户上扣划所谓“年费”十元,并拒绝开具收款凭据。
近日,诸多媒体纷纷报道了这起诉讼。据了解,刘大华律师在诉状中说,银行卡收费经过了银监会批准,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单方面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钱!因为这里面有一个即使银监会也无权进行干预和控制的问题:银行和银行卡持有者之间存在着民事合同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有法律可以调整,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定没有权力干预。 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银行悄悄地发布了一个通告,就开始从客户的账户上扣钱。 刘大华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变更、修改合同。因此,银行的这种行为有一个致命缺陷:逾越了必经的法律程序,行为违法,结果必然违法。银行逾越的必经的法律程序是:收费要征得持卡人的同意。银行单方面强行从客户的账户上扣钱,是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有着深刻的含意。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依法经营,坚守诚信。否则市场经济就难以深入发展和繁荣。银行作为一个金融企业,其诚信品质尤其重要。否则,一方面会降低自己的信誉,另一方面会使自己频频成为被告付出额外的巨大成本。 笔者认为,此案的意义并不在于最终审理结果如何,而在于它的警示作用:所有企业,无论处于什么层次、什么地位,只要参与到市场经济就应当遵守市场经济法则,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刘吉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