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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可获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19:2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 关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的补助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不再另行补助,只是强调其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执行陪审职务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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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因执行陪审职务支出、按照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负担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应当享受的补助以及人民法院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草案作说明时说,实践中的做法较为常见的是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在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场所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也比较了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负责此项工作;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等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应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广义上虽属于司法行政事务范畴,但与法院人财物管理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应有别于一般司法行政事务。

  沈德咏说,鉴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特地位、作用,对他们的管理、培训和监督应当既有别于法官又不同于司法行政人员,并体现人民陪审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法官与法院之间、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以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这项制度的民主性、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草案规定,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院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培训,并对本院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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