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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群众上访秩序 若自焚自残将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20: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 北京市针对当前群众上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维护群众上访现场秩序的工作意见》,为维护上访秩序和解决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办法。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改革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问题更加集中和突出地反映出来,群众上访尤其是群体性上访增多。上访过程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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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一些违法行为和过激行为,严重扰乱了群众上访秩序,也直接影响到首都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定,更不利于解决问题。

  北京市委、市政府本着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从源头入手,加强信访和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同时针对群众上访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维护群众上访现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工作意见》从维护上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规范上访秩序的角度,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公民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信访部门应该履行职责,认真热情接待来访。

  对在上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采取打横幅、呼喊口号、拦截公务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和单位等方式扰乱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罚;对采取自杀、自焚、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和救治,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上访人员,由公安机关送交信访部门。对在上访中未经批准采取游行示威方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劝告、制止、警告,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由信访部门交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单位接回教育处理。

  对在上访过程中借机打、砸、抢、烧,以及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铁路、公路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立即制止,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的人员和煽动、策划上访群众闹事、制造事端的组织者,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工作意见》中还明确了信访、公安、城管、医疗卫生等职能部门和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处理大规模群众聚集上访中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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