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医疗救治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20: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医疗救治是传染病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地方传染病救治能力较弱,一些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服务流程不符合传染病防治要求,不少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患者相互推诿、对传染病诊治不及时、控制不得力等问题,修订草案设专章,从以下几方面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制度作了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二是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 三是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开展对传染病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经诊断为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同时,对医疗机构接诊、救治、转诊传染病病人的病历资料的收集和保管作出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