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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传染病防治将得到财政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20: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创收”,致使其功能错位、不到位,影响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提高;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为了进一步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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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二是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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