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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有望得到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20: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为了解决实践中疫情报告不及时、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获取信息不畅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沟通不够等问题,修订草案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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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对主动收集到的疫情信息和接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二是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以便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准备;卫生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三是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有利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保护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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