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从四方面对传染病预防制度加以完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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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20:4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日电 (记者齐彬)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草案拟从四个方面完善传染病预防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第八次会议,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就修订草案向会议作说明。他指出,传染病预防制度是传染病防治的关键和基础。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不少预防制度,修订草案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传染病预防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四个方面对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将预防措施向传染病发病前延伸,通过及时发现影响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同时,规定了监测、预警的具体措施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依照该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要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对发现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承担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部门、人员,承担医疗救治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切断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途径。 ——加强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修订草案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严管传染病病原体样本,防止传染病的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国家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以保障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