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将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21:0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
沈德咏说,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对于法官严格遵循办案程序依法裁判案件,客观上会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人民陪审员这种独特的角色和作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因此,草案还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应当履行的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研究、论证过程中,有同志指出:实践中有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参与案件的审判,但在案件庭审、评议中不发挥任何作用,在审判活动中“陪而不审”;还有些人民陪审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案件庭审、评议中随意发表错误的意见。沈德咏说,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合议庭作用的正常发挥,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从立法上针对这些问题作出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在通过相关规定严格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确保人民陪审员素质,明确人民陪审员职责,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的同时,还就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和规范合议庭的评议规则作出专门规定,以防止人民陪审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