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界定传染病分类 艾滋从甲类传染病改乙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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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03:05 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2日上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对草案中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其分类问题,各方比较关注。 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向会议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草案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
高强说,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经反复征求专家意见,修订草案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把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对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病种予以调整,对有争议的病种暂不作调整。 草案修订要点 疫情报告有望完善 修订草案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一是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二是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三是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 规定建立监测预警制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将预防措施向传染病发病前延伸。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加强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 专章规定医疗救治制度 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开展对传染病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经诊断为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其中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