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人民陪审员成“编外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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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05:42 天府早报 | |||||||||
提请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轮流陪审 据新华社电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方式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草案还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确定为法定义务,以避免人民陪审员随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参加陪审,有的则长期、固定地参与陪审,成为“编外法官”,从而保证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中充分体现群众参与的广泛性。 产生方式草案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做法。草案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其中,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大学专科以上。 职权范围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此外,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第一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工资收入关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的补助问题,草案规定,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不再另行补助。 管理考核草案规定,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院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培训,并对本院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