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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传染“降级”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12:4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电子签名法草案等首次提请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

  艾滋病管理转为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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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

  列入修订草案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传染病防治将得到财政支持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增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经费。二是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不得拒绝救治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专章从以下几方面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制度作了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二是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

  三是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开展对传染病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经诊断为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救治。

  防止“编外法官”出现

  提请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方式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参加陪审,有的则长期、固定地参与陪审,成为“编外法官”,从而保证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中充分体现群众参与的广泛性。草案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做法。草案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其中,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大学专科以上。

  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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