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将试行年金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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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12:51 扬子晚报 | |||||||||
北京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宣布:由该部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5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废止。 有关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除了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从本人所在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一笔收入。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副所长师继承解释说: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更不是企业年底给职工发的奖金。它是国家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549亿,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还不多。 据了解,与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国家强制实行的特点不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自愿和有条件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刘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