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单位欠缴按120%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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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15:46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出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依照该办法,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将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以当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照此办法,单位和职工以当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暂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暂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逾期未缴加收2‰滞纳金 据介绍,单位将于每月1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年度决算应缴未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10日前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丧葬补助6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单位逾期不缴要赔偿 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欠费补缴协议,按协议约定补缴。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单位及其职工在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从单位清缴欠费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记者李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