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视点:对“低保对象”也搞“搭车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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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17: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兴旺 最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出台一份文件规定:该区9000多名低保对象在享受领取社会救济金权利的同时,还得额外尽一份社会公益性劳动的义务。 这份文件称:“低保对象每月至少要参加社区保洁、护绿、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服务
这个本意让低保更规范的新政策一出台马上引来一片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享受低保者必须做“义工”吗?把参加公益性劳动服务作为核发保障金的依据之一,是否合理合法? 鹿城区民政局局长指出,新政策仅仅是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混杂其间的一种手段。政府坚持应保尽保,但并不鼓励养懒汉。 此项政策在温州市民中引起强烈的反响。支持者认为,低保者做义工值得提倡。因为低保的内在精神是保障社会的公平。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要求社会保障其基本的公民权利,但也需承担其力所能及的义务。反对者则表示,民政部门的初衷是很好的,但在制定这个政策时,把法律层面和道德范畴的概念混淆了。国家出台低保政策是为了让低保户有生活保障,但这是不附加任何硬性要求的,如果用带强制性的指令去减发或扣发,会伤害到低保户的尊严。 让低保户每月参加义务劳动,目的是为了减少冒领低保者的数量,防止“低保养懒汉”。但是,强迫低保者做义工的政策本身就有两个难以厘清的界限:第一,做义工每月究竟以多长时间为宜,劳动强度如何规定;第二,对于拒绝做义工或者没有做满义工的人如何处罚。 前者说明对于低保者是否必须做义工,缺乏定性的规矩,这就给了一些地方部门上下其手的机会,比如说,兰州市某地就利用这一条,让所辖的低保户每天做比建筑队的民工还繁重的“苦工”,连老弱病残者也未能幸免;后者则说明对低保户的资格认定尚存在歧义,国家制定保护低保户的政策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维护他们的生命尊严。但是,个别地方却片面理解了这一点,以为只有“一贫如洗”的人才能进入“低保户行列”,结果对于过得稍微像样一点的人即迫不及待予以取消参保资格。 国家设立低保这一制度安排的立意实际上充满人文关怀。低保具有让所有社会成员同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寓意,它是“共同富裕”价值取向的一个保障手段,也是让每个社会成员享受有尊严生活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 对低保发放人员的业绩考评方式其实十分复杂。在确定考评方式时,不单要留意大原则设定的合理性,还要留意到条规的可操作性。在保证审批人员严格执行认定标准的同时,切勿强化发放人员审批严苛化的冲动。对于搭车收费、强制劳动和克扣低保金的违规行为,更要严加打击,不许可因为部门或者个人的私利去败坏一个制度性安排的良好社会效应。 至于对低保户“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认定,更是一个微妙的话题。衡量标准难以量化,给正确原则的贯彻平添了不小的难度。“纵容”会招致一般民众的不满,反过来也会恶化低保户的生活环境;而“苛责”不免会弱化低保的救济意味,转而赋予低保比较强的施舍色彩。两相比较,“苛责”对低保制度的杀伤力应该会更大一些,而如果考虑到进行核实和解决争议都需要支出额外的社会成本,则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就会是一个相对较优的做法。严苛的态度一般不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合适态度。尤其对于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又何必锱铢必较、铁石心肠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