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副委员长:污血致艾滋 医疗机构应负刑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21: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3日电(记者孟娜赵磊)正在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此间表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违法违规造成的传染病流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应当加大对这些违法机构和人员的惩处力度。 传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第八章第77条至第90条对各级地方政府、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蒋正华副委员长说,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对违法机构只讲了罚款、行政处分、吊销营业执照等制约措施,应该加上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条款。许多出现感染艾滋病的地方都是政府负责掏钱治疗,造成这些问题的人应当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涛委员说,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病的事例屡见不鲜,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不被污染,此次修订的法律明确了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但还缺少由于这些工作人员的失误而造成的受害者赔偿问题的规定。此外,对传染源头控制不力的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梅祥委员说,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有的地方写得太笼统,比如第87条中,对三种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所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却相同,不利于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应该针对不同情况明确各自不同的法律责任。 此外许多委员指出,应当增加对有关违法人员和机构的罚款力度,使他们违法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非法所得。 | |||||||||